(一)商品已过保修期或安全使用期,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自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已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没有明确的被诉方及详细地址的; (七)消费者没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的; (八)被诉方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已作事先说明的; (九)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