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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范围
文章来源:12315 日期: 2010-7-20 17:14:10 点击次数:246
一、申诉范围
  (一)经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1.“三包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性能故障,经营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
  2.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修理者不按规定或承诺时限修理三包期内商品的;
  4.拒绝提供有效消费凭证的;
  5.商品已经超过保修期,但在安全使用期限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6.商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7.商品不符合其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8.商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10.经营者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
  11.经营者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包括搭售商品、强买强卖等);
  12.应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等农用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
  (三)消费过程发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以及可能引起市场动荡或社会不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工商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职能交叉的申诉;
  (五)反映工商人员消保维权行为引起的申诉;
  (六)经消费者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虽达成协议但未能履行的申诉。
二、举报范围
    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以下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三无产品行为;
  (二)走私贩私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违反合同、商标、广告、市场管理等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非法传销行为;
  (六)其他属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违法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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