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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文章来源:法规股 日期: 2010-7-20 15:00:57 点击次数:275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公开、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  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  违法金额大小;

(三)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  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  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  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  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  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前款第(三)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四)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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